新泰國小104學年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
依據:
一、92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930號令修正公布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93年1月9日法務部、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會銜修正發布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三、87年11月4日(87)台法字第53991號令「特定人員尿液
採驗辦法」。
四、教育部94年8月15日台軍字第0940111428號函。
貳、目的:為落實本校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清查、輔導三級防制工作,並結合社區相關資源及專業醫療、輔導機構,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達成「健康校園」之目標。
參、實施策略與目標:
一、一級預防:
(一)策略:減少危險因子、增加保護因子。
(二)目標:活得健康、適性發展、無藥物濫用。
二、二級預防:
(一)策略:進行高危險群篩檢,並實施介入方案。
(二)目標:早期發現,早期介入,預防藥物濫用、成癮或嚴重危害。
三、三級預防:
(一)策略:結合醫療資源,協助戒治。
(二)目標:降低危害、有效戒治、預防再用。
肆、實施方式:
一、一級預防:
(一)減少危險因子方面:
1.經常辦理育樂活動,鼓勵學生多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以減少學生涉足藥物濫用高危險場所。
2.結合台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春風專案工作、學區警政單位之聯繫,加強關心在外遊蕩學生,並置重點於網咖、電動玩具店、PUB、BAR、MTV、KTV、卡拉OK、啤酒屋、舞廳、搖頭俱樂部等場所,涉足學生列為藥物濫用高危險群對象。
3.級任教師、認輔教師、輔導人員等應對藥物濫用可能性較高(危險因子)之學生加強個別輔導、訪問,以降低學生藥物濫用:
(1)對藥物濫用正向預期(好處)高,負面預期(壞處)低,拒絕使用信心低者(可透過課程互動、問卷調查等瞭解)。
(2)個性衝動、逃避型因應者。
(3)學業成績低落,缺乏學習自信者。
(4)情緒適應較差,如憂鬱程度高、心理壓力高、自殺意念與企圖高者。
(5)零用錢多而無節制花用者。
(6)在PUB、BAR、MTV、KTV、卡拉OK、啤酒屋、舞廳、電動玩具店等場所打工者。
(7)生活作息較不正常者。
(8)有抽菸、喝酒、嚼食檳榔習慣者。
(9)自己或家人有藥物濫用情形者。
(10)賃居校外者。
(二)增加保護因子方面:
1.充實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知能:以教師為對象,定期舉辦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訓練等活動,增進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相關知能,提昇防制成效。
2.加強「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教育:
(1)每學期開學、學期結束2週內,利用週、朝、集會時間實施「藥物濫用防制」宣導,建立正確認知。
(2)每學期至少辦理1次全校性「藥物濫用防制」宣教活動,教導學生認識藥物濫用的危害及拒絕誘惑的知能與技巧,培養學生正確思考、自主性拒絕毒品誘惑之能力(可結合本部「反毒宣講團」、警政防患犯罪宣導講座、社區、民間團體辦理)。
(3)每學年至少辦理1次以家長或社區為對象之「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活動,以結合家長、社區民眾資源,共同協力防制「藥物濫用防制」之危害。
3.學業輔導:對於學業成績低落學生,結合課後輔導、資源班教學資源進行補救教學,增強學習自信心與能力,避免因成績低落,造成自暴自棄之情形而接觸藥物。
4.輔導室(心輔中心)透過相關課程或綜合活動時間,辦理「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衝動性與問題解決能力」、「拒絕誘惑的技巧」等小團體輔導,以增強學生自我管理、保護能力。
二、二級預防:
(一)進行高危險群篩檢:各校應針對前述危險因子篩檢高危險群,以早期發現,方式如下:
1.觀察晤談:級任教師、認輔教師、輔導人員經常關心學生上課、生活作息及交友狀況,並主動聯繫家長,發現學生精神、行為有偏差或異常情形,即應實施個別晤談,從晤談中發現學生有無藥物濫用情形。
2.「特定人員」尿液篩檢:
(1)建立「特定人員」名冊:依據行政院「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本部業管之「特定人員」為:
A.經尿液篩檢確認呈毒品陽性反應或經輔導勒戒完成一年以內之學生。
B.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輟學後復學之學生。
C.精神或行為異常有施用毒品傾向之在學學生。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1個月內完成清查並繕造「特定人員」名冊,以加強輔導。
(2)尿液篩檢:
A.運用快速檢驗試劑:對於前述「特定人員」可要求採驗尿液,惟運用試劑篩檢學生尿液時應注意學生之自尊及隱私,並聯繫家長知情。
B.配合教育部及台南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協助學校學生尿液篩檢,抽驗「特定人員」,以了解學生藥物濫用情形(附件1)。
(二)輔導:
1.經觀察晤談、尿液篩檢或經檢警通知之藥物濫用學生,循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通報教育局、教育部校安中心、台南市校外生活委員會,並即由導師、輔導老師、輔導人員、家長等共同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期於3個月內協助戒除。
2.學生藥物濫用之輔導除校內之輔導資源外,加強運用本縣或社區輔導機構等輔導資源進行個別輔導:
(1)台南市校外生活委員會。
(2)高中職校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中心:國立台南一中、國立曾文家商等2所。
(3)社區相關輔導機構:行政院衛生署社區醫師「藥物濫用防制諮詢站」、社區醫療保健機構、社會教育機構、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三級預防:
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經輔導3個月後若仍未戒除,學校即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賡續戒治,或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降低危害,預防再用。(三級預防架構及作業流程圖如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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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泰國民小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尿液篩檢作業要項表
項目名稱 | 學生尿液篩檢作業 |
承辦人員 | 吳政穎 e-mail:littleq37@yahoo.com.tw 聯絡電話:6330496 |
相關單位 | 無 |
辦理時間 | 配合台南市學生校校生活委員會,辦理時間 |
注意事項 | (一)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檢驗單位,於採驗前、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
(二)每學期結束後,執行成果報告報教育局。 |
有關法令 |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
辦理方式 | (一)擬定實施計劃。
(二)編組工作人員。 (三)確定特定人員(各校繕造名冊一式三份)。 (四)決定受檢人(以隨機抽驗方式抽出受檢人)。 (五)排定採尿日程(各縣市校外會與採尿單位協調後適時通知學校)。 (六)學校安排作業場所、動線及協助作業之訓輔人員。 (七)通知受檢人(當日適時通知)。 (八)採尿人員向受檢人說明有關規定。 (九)實施編碼作業。 (十)尿液檢體採集(加入盲績效監測檢體)。 (十一)檢驗機關實施尿液檢驗,並於二個工作天提出初步篩檢報告。 (十二)初步篩檢呈陽性反應之檢體,檢驗單位應逕行確認檢驗,並於十個工作天將檢體結果整理統計密送教育部副知教育局。 (十三)接獲呈陽性反應者,應逐級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學校即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戒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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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國民小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