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區新泰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104.6.22修正
本校依據90.12.26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函所頒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臺南市新營區新泰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規範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依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台南市新營區新泰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
網路使用指以網路設備(如電腦、行動電話、掌上型數位機具等)透過各種傳輸媒體(有線媒體如雙絞線、光纖等;無線媒體如無線電波、微波等)接取網路,達到與其它網路設備通訊之目的。
第三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第四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教導處。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第五條
為因應網路使用所衍生之問題,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第六條【尊重智慧財產權】
一、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二、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七條【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用p2p點對點傳輸方式的軟體(BT、eMule、Foxy、PPS網路電視…)來下載檔案,線上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第八條【網路之管理】
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範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法令者,轉請所屬相關單位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盡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第九條【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或相關法令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十條【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相關法令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案件時,應徵詢校內主管或資訊專業人員之意見。
二、前項管理之單位及處分之規定,對於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第十二條【申訴與救濟】
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而不服者,得依正當程序提出申訴與救濟。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正】
本規範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