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區新泰國小附設幼兒園109學年度收退費基準-下學期
施行日期:109年08月01日至110年07月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本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人事所需之費用〈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每個月100元。
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每個月260元。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相關活動。每個月170元。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每個月700元。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每個月700元。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等。本附幼無幼童專車。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依公告收取,上學期175元。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本附幼目前尚未收取。
(九)校外教學費:配合教學主題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依實支收費。
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為110年2月18日至110年6月30日,代辦費用以4.5個月計算。
三、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入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四、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公私立幼兒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五、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六、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